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109年03月108學年度第1次系代會修正通過

章程宗旨:本系學會秉持弘揚法治之理念,服務本系學生之積極精神,落實精確法律學識,貫徹理論及實務的結合,聯絡師生之情感,維護本系全體學生之權利,進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2條規定,設置「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2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

第二章 會員

第3條

本系在學具有學籍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4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權。
  2. 出任本會幹部與股員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及使用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4. 明瞭本會運作之情形。

第4條之一

本系在學具有學籍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繳交系學會費者可享有之權利如下:

  1. 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之各項優惠。

第5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1. 遵守本章程及系代會之決議。
  2. 遵守本會所訂活動之參加規則。

第三章 組織權責

第6條

本會置會長1名,其下得設副會長2名及執行秘書、學術、總務、美宣、公關、體育、活動、出版、學權等9股股長各1名,任期均為1年,自該年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

會長得依情形需要增設各股次長,但不得超過2名。

第7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整合本會,協調事務完整運作。
  2. 擔任法律學系日間部所有會議之大學部學生代表。
  3. 執行各項會議決議並推動會務。
  4. 召開及主持幹部會議。
  5. 自會員中聘請適任之副會長及各股股長,並得調配各股工作內容。對於不適任之股長,得視需要聘請其他會員接任。
  6. 向系代會提出會務報告並接受質詢。
  7. 指揮各股籌畫、收取及運用本會經費。
  8. 擔任下屆會長選舉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
  9. 提出該學年之預決算案、追加預算案。提預決算案之相關程序,依本章程第5章之規定。
  10. 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指派副會長之一為代理會長,其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11. 會長得視情形需要代表本會全體幹部向系代會提出章程修改案,並須由全體幹部具名。但章程修改案之提出以每學期1次為限。

第8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1.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
  2. 副會長得兼任本會其中一股之股長或股員,但兼任股長以1股為限。
  3. 會長補選期間,由本會幹部決議由副會長中擇一代理會長職務至新會長選出就任之日止;如會長不另補選,代理會長職務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9條

各股之職責如下:

  1. 執行秘書:負責本會所有會議通知及記錄、企劃書、成果報告書之整理存檔,處理本會非金錢財產之運用管理。
  2. 學術股:辦理學術演講、收集學術資源。
  3. 總務股:整合本會財務收支並定期公布。
  4. 美宣股:管理海報文宣製作及宣傳等事宜。
  5. 公關股:拓展本會對外之公眾良好關係及贊助募捐等事宜。
  6. 體育股:掌理體育活動事宜。
  7. 活動股:掌理除體育活動外之各項動態活動之舉辦事宜。
  8. 出版股:負責系刊、新生手冊、通訊錄等其他系上刊物之出版事宜。
  9. 學權股:負責學生事務、爭取學生權益。

第10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各股股長及相關人員等須出席與會,藉以熟悉本會各活動之運作和財務編列之過程與內容。如有其他事由不便與會時,須向會長或副會長會前通知或會後報備。

第11條

本會各股所有活動需於活動前1週由會長提出通知予系代會主席。

第四章 財務

第1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會費。
  2. 學校補助。
  3. 存款利息。
  4. 其他以正當方法募集之經費。

系學會得向當屆新生收取會費,收取方式應向系代會詳細報告之。

第13條

有關本會收入、支出等財務狀況,應每月定期公布。

第14條

已繳會費者,如有退學、轉學、轉系等事由得依下列各款辦理退費:

  1. 入學1年以內申請退費者,退還申請人已繳會費之2/3。
  2. 入學1年以上2年以內申請退費者,退還申請人已繳會費之1/3。
  3. 入學2年以上不予申請退費。
  4. 申請退費須以書面文件向正副會長申請,並經正副會長會同總務確認後予以退費。

第五章 預決算

第15條

每學期預算案應於該學期開學日前5日送請系代會審查,系代會至遲應於開學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查者,會長得依已編制之預算書暫時執行工作。

每學期決算案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1個月或該學期最後一個活動結束後1週內送請系代會審查。

第16條

有正當理由而於活動後始補提預算或追加預算,得於學期中提出預算追加案,並向系代會說明,由系代會審查後始得追加。但預算追加案之提請,每學期以2次為限。

第17條

預算案、預算追加案、章程修改案與決算案,會長至遲應於預定會議日前1週通知系代會主席。

第18條

未遵守預算提出之相關時期規定者,不得動用本會會費。

第19條

逾期未提決算者,會長應向系代會報告說明,並追究相關幹部之責。

第六章 選舉罷免

第20條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1年,不得連任。

第21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應舉辦會長補選,但其所餘任期不足6個月時,不予補選。

第22條

本會會長之罷免,須先經系代會1/3以上之連署,經系主任審核無誤後,召開臨時系代會,並經系代會全體系代2/3上出席,出席系代3/4以上同意,始得罷免。如經通過,立即生效。

第23條

如遇前條情形,須於罷免後1個月內另行補選,補選程序由法律學系主辦。新任會長之任期至前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七章 系代會

第24條

本會設法律學系學生代表會(以下簡稱系代會),為本會以外之獨立代表機關,置系代18人,由下學年度之大二、大三、大四各班於下屆會長選出後各選出2名,任期1年,自該年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得連選連任。

系代會另置列席觀察員6人,由大一各班選出2名擔任,大一觀察員上學期無投票權、罷免權;大一下學期取得系代之資格,有系代之投票權、罷免權。

系代出缺時,由各班補選遞補。選舉結果應呈報法律學系作記錄並予以公告。

系代不得出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其他幹部及股員。

若一系代於同一學期缺席達二次者,暫停其職權行使,系代會主席通知本人和各系代後,得對本人提起罷免案,經2/3以上系代出席,出席系代3/4以上同意者,始得罷免。如經通過,立即生效。未經通過者,其職權於當次投票後始恢復。

第25條

系代會置主席、副主席各1名,由系代互選。

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系代會。主席得置秘書1名,由主席於系代中聘任,負責會議通知及記錄。

主席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因故出缺時,應於出缺後7日內由副主席召集臨時系代會補選。

每屆第1次系代會由上屆主席召開。上屆主席若已畢業則由上屆副主席召開,若上屆副主席亦已畢業則由上屆秘書召開。

第26條

系代會之職責如下:

  1. 修改本章程。但修改章程需有系代1/2以上之連署始得提出,並與會長或其代表先行討論後方可交付系代會議決。
  2. 監督會長執行職務。
  3. 議決會長所提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提案事項,惟審查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4. 得於各項會議要求相關人員列席。
  5. 對本會不法或失職之會長有罷免權。
  6. 得於期初預算會請會長提出施政計畫,並提出質詢。

第27條

系代會議每學期應召開期初預算案與期末決算案各1次。如有必要時,經全體系代1/2以上之連署,說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提請主席召開臨時系代會,主席應於收到連署書後7日內召開。

主席於學期中收到會長提出之預算追加案或章程修改案後1週內亦應召開系代會審議。

第28條

系代會議應有過半數系代出席,始得開議;並有出席系代過半數同意,始能決議。

章程之修改須經系代2/3以上出席,出席系代2/3以上之同意,始能決議。

各系代於決議通過後,有義務通知各班會員,會員亦得要求系代報告。

系代會對本會所提請之議案若為否決之決議,需於會議記錄中加註否決理由供本會參照以便修正。

系代會對本會所提請之議案若為同意之決議,亦得於會議紀錄中加註意見供本會參考。

第八章 附則

第29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之相關規章辦理。

第30條

本章程經系主任核定後,送交學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1條

本章程修改後需依照下列規定:

  1. 本章程之修改於系代會通過後之下一學期施行。
  2. 需於本院內之公告欄公布至少2週。

第32條

本會整體性之內部行政或自律性規範得由正副會長與全體幹部自行制定,並對會內幹部、股員有絕對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