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體育股章程

108年六月107學年度第二次系代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有關各系隊權益之規定,其修改應由系學會會長連同系學會體育股與各系隊隊長討論決議並具名,送請系代會通過後生效。有關系隊權益之新條文訂定,亦同。

第二章 本系系隊

第2條

各系隊之義務如下:

  1. 各系隊在該年度大法盃中取得前3名之隊伍,須將獎盃或獎狀交至法律學系成果展示室保存。其餘盃賽所得獎盃或獎狀亦得依各系隊需求請體育股轉交法律學系成果展示室保存。保存之物品於1年後得由各系隊取回。
  2. 各系隊有義務協助系學會舉辦各項活動。
  3. 系代會每年度得審核各系隊,如不符合系隊補助規定,得予以刪除全部或一部該年度系隊之預算。
  4. 代系學會向隊員宣導繳交系學會會費。

第3條

  1. 本章程所承認之系隊為:男籃、女籃、男排、女排、桌球、羽球、壘球7項,並得依體育股章程給予經費之補助。
  2. 新成立之系隊需以書面文件,並登載隊長、隊員5人以上名單、補助理由與相關盃賽提請系代會審查,通過後即為正式系隊,得依前項規定給予補助。

第4條

針對體育股申請之補助及經費,規定如下:

  1. 系隊補助金之申請,應提請體育股編列預算於系代會審查討論後始得發放,且各該系隊隊長並得列席系代會說明申請理由。
  2. 大法盃報名費之補助,可補助報名費全額之50%,但以 3000 元為上限。
  3. 大法盃以外,法律系參加之盃賽,其補助或舉辦費用之申請,應提請體育股編列特別預算於系代會審查討論後始得發放。
  4. 大法盃與校內聯盟賽之獎勵獎金:第 1 名 2000元整,第 2 名 1500 元整,第 3 名 1000 元整。獎勵金需憑獎狀、獎盃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物,繳交予體育股確認後始得領取。

第5條

(刪除)

第6條

各系隊若有其他需要增加補助之情事,得由系代會另召開臨時會予以審核後發放。